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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特教人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計畫


壹、推薦對象及資格

本學年度服務於本市教育局及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特教學校及幼兒園)之編制內合格正式教師(不含本學年度留職停薪者) 。

一、教師組

(一)  身心障礙類或資賦優異類特殊教育班教師:服務教職3年以上並於現職學校(園)服務滿1年者。

(二)  普通班特殊教育學生之導師或科任教師:服務教職3年以上並於現職學校(園)服務滿1年者。

二、行政組: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含校(園)長、主任、組長、本市特教資源中心教師),服務於現職學校(機關)滿1年者。

貳、推薦標準

一、基本條件

(一)  最近3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界,且績效考核最近2年評列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二)  未曾受刑事判決、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行政懲處者。

(三)  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二、具下列推薦事蹟

(一)  從事特殊教育教學或改良特殊教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效者。

(二)  長期獻身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三)  從事特殊教育研究,其成果有助特殊教育發展,事蹟具體者。

(四)  推展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五)  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有具體事蹟及卓越成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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